责任 · 激情 · 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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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商事主体的六点建议
一是要避免偏离新公司法条文的立法精神,而从规避法律监管的角度去理解新法的倾向。
二是对于拟新设公司,发起人应关注其他共同发起人的实缴情况,在设立之前对发起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各发起人的经济实力设置注册资本金额。
三是建议未到认缴期的股权要慎重转让,避免出现在对公司失去控制的情况下,因受让人责任导致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四是建议董事会在对股东发出失权通知的同时,就要着手寻找受让人或启动减资程序的准备工作。
五是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对失权股东配合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或减资手续的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六是建议定期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查,及时敦促、未雨绸缪。
本文来源:“上海二中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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