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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导读
随着国人的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各类知识产权诉讼每年均呈现递增趋势,但也不难发现有些权利人在维权中存在着权利滥用等问题。因专利侵权案件审理相对更为专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一方如果不能正确应对,很有可能吃亏,在面对专利侵权诉讼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
注意核实原告专利权的有效性
在开庭前,首先要查找权利人提交的专利权证书,再根据专利申请号先在相关网站上查询原告的专利权的主体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合法有效,年费是否正常缴纳等细节问题。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在庭审中,还需要看原告方是否提交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如果原告诉讼时,没有续缴年费,其专利可能就已经失效,也失去了起诉的条件;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如果原告没有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应诉时可以认为原告权利要求不稳定,如果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如果没有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则原告要承担不利后果。
二
适时对原告的专利提无效申请
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和举证通知书后,可以及时到法院申请阅卷,在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专利无效申请,并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在专利申请时没有经过实质审查,专利权的稳定性不高,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无效得到支持的可能性非常大,而发明专利虽然经过了实质审查,但只要检索到相关的对比文件,也是有可能进行无效的。一旦原告方的专利被无效后,原告提起诉讼的依据就不存在了,势必会选择撤诉。
三
注意做好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与技术特征比对
在开庭审理环节,要注意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三性,有些原告尽管做了许多公证,但购买的地点、渠道等还是会存在瑕疵,还要注意做好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比对。需要注意的是,比对的是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和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而不是被诉侵权产品和同原告的产品比对。有些律师因为不懂这一点,在开庭前将原告方的同型号的产品也带到庭审现场。在技术特征比对时,一定要遵循全面覆盖原则,也就是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书上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四
用好合法来源抗辩
现实中经常有一些经销商会收到专利侵权的传票,诉讼的金额并不高,许多经销商可能会直接选择赔钱和解。根据专利法的第七十七条规定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对于经销上来说,如果可以提供自己的购货合同、进货单、物流单、打款记录等证据,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立法的目的也是为了鼓励商品流通,要求专利权人打击源头,而不是普通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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