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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朝“被股东”成“百万负翁” 一招制敌终重获新生
来源: | 作者:law-1006335 | 发布时间: 383天前 | 42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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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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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股东”是法律界的网络流行语,它指的是个人信息被冒用,凭空成为公司股东。被冒名者往往不但不能享受股东权益,反而面临股东所需要承担的巨额债务等民事风险,甚至会因公司的犯罪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对此,被冒名者该如何救济?本期振同普法,通过我所熊康律师办理的一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向您展示“被股东”后该如何维权。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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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注册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50万元。2005年,A公司将注册资本金由50万变更为500万元。2010年,A公司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王某、张某、李某分别从A公司原股东处受让40%、10%和10%的股权。


A公司于2012年向B公司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个月,月息3%。借款到期后A公司未全额还款,B公司申请仲裁。某仲裁委员会裁决A公司向B公司偿还剩余未还本金100万元和利息65万元,以及后续利息(按照四倍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后B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A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B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发现A公司2005年增资时虚假出资。


2023年,B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A公司原股东在虚假出资范围内就A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责任,要求判令王某、张某、李某在瑕疵受让股权(分别为200万、50万和50万,因原股东未实缴,受让后也未实缴)本息范围内对A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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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王某、张某、李某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笔迹鉴定申请,要求对2010年工商变更登记中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上该三人的签名是否为本人所签进行鉴定。审理过程中,A公司陈述该股权变更登记资料中的签名确实不是王某等3人本人所签,系代办机构代签。鉴于此,经沟通法院和B公司,B公司撤回对王某等3人的起诉。


为彻底解决问题,我们继续代理王某等3人,提起股东资格的消极确认之诉,即起诉A公司及A公司原股东(第三人),要求确认王某等3人不是A公司股东。


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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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A公司在另案中陈述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签名并非王某等3人所签,且法院查明王某等3人从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A公司也无证据证明王某等3人参与过公司经营管理。法院判决确认王某等3人不具有A公司股东身份。


后续王某等3人只需持法院生效判决,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信息变更登记即可彻底摆脱因“被股东”而背负的巨额债务困扰。


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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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被冒名人大致可以通过四种途径进行救济:一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冒名登记涤除,直接持相关证据材料要求撤销或变更相关登记。二是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或侵权之诉,再持法院生效判决请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或变更额登记。三是提起行政诉讼,直接起诉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判决其撤销虚假登记。四是通过刑事报案解决。如果冒名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被冒名者可以通过追究冒名者刑事责任,再持刑事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请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或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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